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 債 權 人
- 陳彙中
- 債 務 人
- 劉盈潔
- 債 務 人
- 東急機械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蔡聖傑
一、債務人劉盈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二、債務人東急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蔡聖傑與債務人東急機械有限公司共同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部分,系提出債務人東急機械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影本作為釋明文件,未提出釋明其與債務人蔡聖傑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具體證據,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如不服本件裁定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