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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簡福忠
相 對 人
東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聖傑
相 對 人
蔡雅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八年存字第二十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3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5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30號、108年度存字第25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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