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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憶忠施伊玶李立青

原告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白榮裕
訴訟代理人
蕭天賀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被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另案)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另案經本院判決並經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竣公司)提起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9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判決駁回偉峻公司之上訴而確定等情,此有另案之歷審裁判清單及另案之原審及上訴審判決可證(見本院卷第76-101、105-120頁)。是本院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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