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9號
- 聲請人
- 林含笑
林秋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含笑、林秋琴為被繼承人林哲義之胞姊,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2月8日死亡,聲請人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林哲義於107年12月8日死亡,聲請人林含笑、林秋琴為被繼承人林哲義之胞姊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然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孫子女林子閎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8年度繼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本院前揭卷證資料在卷可參,是被繼承人林哲義仍有孫子女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繼承,則第三順位之聲請人,尚非繼承人,其二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