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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鍊
訴訟代理人
丁美云
被告
郭原璋
法定代理人
蔣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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