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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郭玉林

  • 當事人
    王月華即見晴工程行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王月華即見晴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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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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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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