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號
- 原告
- 澄明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