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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立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朝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村
訴訟代理人
許蕙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
    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08年1月9日遭竊,業經本院以108度
    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3月4日公告
    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
    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
    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
│支票                                                       108年度除字第12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
│1 │朝祥企業有│華南商業銀│108年1月31日│38,047元  │QD2881219 │犇達資訊有│
│  │限公司    │行台東分行│            │          │          │限公司    │
├─┼─────┼─────┼──────┼─────┼─────┼─────┤
│2 │朝祥企業有│華南商業銀│108年1月7日 │150,000元 │QD2881226 │鎮興工程行│
│  │限公司    │行台東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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