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陳羿婷
- 原告
- 王淑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漢章律師
- 被告
- 薩摩亞商東海珊瑚博物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以108年度東勞簡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8年4月10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