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陳羿婷 王淑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東海珊瑚博物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 日以108年度東勞簡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8年4月10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