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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楊憶忠李立青施伊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告
吳亮儀
原告
吳瑛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告
顏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滿
訴訟代理人
蔣秉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到院閱卷並就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後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地政機關函復資料於十四日內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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