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秀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亮儀
吳瑛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8,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