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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權人
劉崑田
債務人
徐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所明定。查債權人提出支票及退票證明書各九紙影本,請求債務人給付支票金額,惟查其中七紙支票發票人為巨京洗衣坊,而非債務人徐麗惠,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編│ 發票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0│108年1月24日│200,000元 │108年4月9日 │LA0000000 ││0││││││1│││││├─┼───────────┼───────────┼───────────┼───────────┤│0│108年3月12日│200,000元 │108年4月9日 │LA0000000 ││0││││││9│││││└─┴───────────┴───────────┴───────────┴───────────┘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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