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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 原告
    邱紹平即京華車業
  • 被告
    王志明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8號聲 請 人 邱紹平即京華車業 相 對 人 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提 示 日 ) │ │ │ ├─┼───────────┼─────────┼───────────┼───────────┼────────┼──┤ │0│106年3月31日 │50,000元 │無 │106年3月31日 │CH-No-626308 │ │ │0│ │ │ │ │ │ │ │1│ │ │ │ │ │ │ ├─┼───────────┼─────────┼───────────┼───────────┼────────┼──┤ │0│106年3月31日 │50,000元 │無 │106年3月31日 │CH-No-626304 │ │ │0│ │ │ │ │ │ │ │2│ │ │ │ │ │ │ ├─┼───────────┼─────────┼───────────┼───────────┼────────┼──┤ │0│106年3月31日 │50,000元 │無 │106年3月31日 │CH-No-626309 │ │ │0│ │ │ │ │ │ │ │3│ │ │ │ │ │ │ ├─┼───────────┼─────────┼───────────┼───────────┼────────┼──┤ │0│106年11月6日 │200,000元 │無 │106年11月6日 │CH-No-626273 │ │ │0│ │ │ │ │ │ │ │4│ │ │ │ │ │ │ └─┴───────────┴─────────┴───────────┴───────────┴────────┴──┘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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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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