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邱紹平即京華車業
- 相對人
- 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提 示 日 ) │ │ │ ├─┼───────────┼─────────┼───────────┼───────────┼────────┼──┤ │0│106年3月31日 │50,000元 │無 │106年3月31日 │CH-No-626308 │ │ │0│ │ │ │ │ │ │ │1│ │ │ │ │ │ │ ├─┼───────────┼─────────┼───────────┼───────────┼────────┼──┤ │0│106年3月31日 │50,000元 │無 │106年3月31日 │CH-No-626304 │ │ │0│ │ │ │ │ │ │ │2│ │ │ │ │ │ │ ├─┼───────────┼─────────┼───────────┼───────────┼────────┼──┤ │0│106年3月31日 │50,000元 │無 │106年3月31日 │CH-No-626309 │ │ │0│ │ │ │ │ │ │ │3│ │ │ │ │ │ │ ├─┼───────────┼─────────┼───────────┼───────────┼────────┼──┤ │0│106年11月6日 │200,000元 │無 │106年11月6日 │CH-No-626273 │ │ │0│ │ │ │ │ │ │ │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