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號
- 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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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丁美雲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韓春山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所為之108年度司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3日所為之108年度司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係於108年5月28日送達異議人,並由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親自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加計異議期間10日,異議人應於108年6月10日前將異議狀送達至本院,其異議始為合法。惟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遲至108年6月11日始送達至本院,已逾法定期間。從而,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