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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簡福忠
相  對  人
東急機械有限公司
相 對 人兼上一
法定代理人
蔡聖傑
相  對  人
蔡雅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東急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聖傑」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東急機械有限公司相對人兼上一法定代理人蔡聖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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