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4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4號
- 聲 請 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理人
- 鄭永春
- 代 理 人 簡福忠
- 相 對 人
- 東急機械有限公司
- 相 對 人兼上一
- 法定代理人
- 蔡聖傑
- 相 對 人
- 蔡雅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東急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聖傑」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東急機械有限公司相對人兼上一法定代理人蔡聖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