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25號聲 請 人 邱士軒 上列聲請人邱士軒與相對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起訴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邱士軒與相對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司、黃嘉玉等相對人(陳聰儀之繼承人部分聲請人擬聲請遺產管理人),惟相對人等均未具狀表示,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 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