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白榮裕
- 訴訟代理人
- 蕭天賀
- 訴訟代理人
- 劉秀真律師
- 被告
-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惠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另案)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另案經本院判決並經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竣公司)提起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9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判決駁回偉峻公司之上訴而確定等情,此有另案之歷審裁判清單及另案之原審及上訴審判決可證(見本院卷第76-101、105-120頁)。是本院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