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蘇子蓁即挑動美學攝影工作室、黃嘉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蘇子蓁即挑動美學攝影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黃嘉偉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移除使用於附表二網站中之如附表三所示之攝影視聽著作。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本件事實經過: (一)原告蘇子蓁本身為資深攝影師,於民國101年5月成立J-LOVE婚禮攝影團隊,對外以J-LOVE婚禮攝影團隊或J-LOVE Photo-graphy名義,受聘為新人客戶提供婚禮攝影、錄影 之服務,原告並向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登記商號名稱為「挑動美學攝影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並擔任負責人。原告與新人客戶簽約後,再聘請與派遣包含被告在内之旗下攝影師實際負責拍攝,並約定旗下攝影師在J-LOVE婚禮攝影團隊婚禮攝影接案期間(即101年5月以後)拍攝之婚禮攝影平面/動態作品之所有版權(即著作權)均歸屬 原告所有。原告旗下攝影師可以選擇向原告領取相當於成交價金85%計算之報酬(即「15%攝影師」),或選擇僅領取相當於成交價金70%之報酬(即「30%攝影師」),原告僅授權30%攝影師,於合約終止後,可繼續使用原告委託 拍攝之攝影著作,至於15%攝影師,於雙方終止契約後, 則應將原告委託拍攝之攝影著作於所有行銷通路刪除下架。 (二)被告自102年起,從無專業商攝經驗之學習參與為開始, 參與原告工作室之婚攝案件,之後受聘為原告旗下之15% 攝影師,兩造約定由原告給付其與新人約定服務費用之85%予被告為報酬,原告則取得被告實際拍攝婚禮攝影平面/動態作品之所有版權(即著作權)與新人給付原告費用之15%,被告一旦終止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被告在任何行銷通 路必須刪除及下架在J-Love婚禮攝影團隊期間接案之婚禮攝影平面/動態作品,此有被告於106年1月17日書立之15%攝影師版權聲明書(下稱系爭版權聲明書,見本院108年 度智字第1號卷㈠,下稱院卷㈠,第21頁)為證。而如附表 一所示之著作,均係被告參與J-Love婚禮攝影圑隊期間( 即102年11月2日起至106年6月4日)所拍攝之作品。詎被 告於106年6月4日與原告終止契約後,被告竟未付費獲原 告同意授權使用,卻仍擅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即如附表二聲證1-1所示原告蘇子蓁及劉和昇之作品、如附表 二所示被告之作品(乃附表一中之部分作品),登載於附表二所列網站平台上,作為商業使用,並拒絕依被告版權聲明書之約定刪除或下架原告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其擅自使用之張數篇幅範圍甚鉅,業已侵害原告之權益並造成原告損失。 二、主張損害賠償、排除及防止侵害、判決內容登報部分(見本院108年度智字第1號卷㈡,下稱院卷㈡,第133至136頁): (一)訴之聲明第1、2項:附表一所示著作及附表二聲證1-1所 示著作(以下合稱系爭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原告所有,未經原告同意不得使用,依著作權法第84條、兩造契約關係(即系爭版權聲明書、兩造口頭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不得使用附表一所示之著作,且應將原告委託其拍攝,現已公開展示之著作予以刪除下架之外,對於尚未予以公開展示之著作,為預防日後遭侵害,要求被告將檔案刪除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之還原。 (二)訴之聲明第3項:被告將原告享有著作權即附表二聲證1-1原告蘇子蓁及劉和昇之作品、附表二所示之原告作品,刊登於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平台上,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數額難以證明。請法院審酌被告於102年甫加入原告團 隊時,並無任何新人客戶指定其服務,102平均每月僅接 案2件,每件平均價僅新臺幣(下同)10,100元,嗣被告 於106年6月離開圑隊時,每月平均接案增為5.2件,每件 平均單價增為22,477元,可證被告確有因使用系爭著作,不論單價、件數、乃至於總體營收均有增加,而獲有利益。自106年被告離職至108年12月22日被告依暫時處分命令下架系爭著作為止,被告接案量至少為110件,保守按每 件21,000元計算,被告不法獲利至少有231萬元等情,爰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法院酌定賠償金額為200萬元。 (三)訴之聲明第4項:本件被告故意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不當 攀附原告商譽與原告不正競爭,為維護原告之信譽並使消費者明暸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形,爰依著作權法第89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將判決内容刊登於自由時報或蘋果日報,以回復原告所受之損害。 (四)並聲明: ⒈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攝影與視聽著作之全部檔案予以刪除,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之還原。 ⒉被告不得使用自102年11月2日起至106年6月4日止,如附 表一所列之攝影與視聽著作,並應移除使用於附表二所示網站之攝影視聽著作。 ⒊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應將本件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主文之内容,於自由時報或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下半頁以電腦標楷體12號字體刊登1日。 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⒍取得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執行名義、提存、執行之程序費用及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抗辯: 一、被告自103年起,每年皆與被告簽立攝影師勞務委任契約書 ,然並未就被告所拍攝、後製完成之攝影著作之著作權歸屬達成協議,僅約定公開展示時應在攝影著作上標註工作室之粉絲專頁連結。嗣於106年1月17日簽立「15%攝影師勞務委 任契約書」(下稱106年度委任契約書)時,雖一併簽立系爭版權聲明書,然被告自始未同意自加入工作室起至106年1月17日前簽約作品之著作權皆歸屬於原告。被告簽立系爭版權聲明書時,僅同意立聲明書當日即106年1月17日以後原告與新人客戶簽約,並由被告拍攝完成之攝影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於原告,且要求在同日簽立之106年度委任契約書(見院卷㈠ 第105頁背面)之日期後加上「起」字 ,及加註「至107年 簽約日止」之字樣,系爭版權聲明書是上開委任契約書之一部分,是被告同意著作權歸屬於原告之部分,僅有106年1月17日起至107年簽約日之間所簽約之作品,而須在任何行銷 通路刪除及下架被告在原告之婚禮攝影圑隊所完成之作品之聲明亦是如此。被告並非受雇於原告,被告雖係以原告之工作室為接案平台,卻未領有底薪,未享有勞、健保,拍攝費用之85%係由被告收取,15%之費用僅為原告作為平台為被告訂約之費用。被告既非受雇於原告,更無同意將全部作品之著作權歸屬於原告之可能。 二、被告並未盜用如附表二聲證1-1原告蘇子蓁及劉和昇之作品 ,被告取得前開相片之緣由,起因於被告曾受原告蘇子蓁及劉和昇之邀請,攜帶攝影設備至婚禮現場協助拍攝,由被告負責第二鏡位之拍攝,裡面也有被告拍攝的畫面。拍攝完成後,被告與其2人相互交換所拍攝相片之RAW原始檔,各自進行後製工作,原告主張被告盜用其與劉和昇拍攝之著作,實則為被告持原告蘇子蓁、劉和昇交付之RAW原始檔自行進行 後製之相片,皆經過被告之後製而與原始檔案不同,並呈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具有原創性,應屬由原著作改作而成之衍生著作,被告就衍生著作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並非盜用原告蘇子蓁及劉和昇拍攝之著作。 三、縱認原告為系爭著作之著作權人,得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放置於網站上之著作,均未標註原告攝影團隊或其粉絲專業,並未以原告之名義或商標樣式招攬生意,且附表一之作品均係由被告所拍攝、後製而成,係被告以其自身努力一點一滴完成之作品;而原告蘇子蓁與劉和昇拍攝之照片部分,亦係由被告所獨力後製完成,難認被告以其自身勞力及心血拍攝、後製之成果,均為其不法獲利,原告主張被告自離職起,至下架系爭著作為止,至少接案110件 ,不法獲利至少231萬元等語,誠不妥適,且衡酌上情,原 告主張被告應刊登判決書於自由時報或蘋果日報全國版之請求,顯已逾合理範圍,與比例原則有違。況系爭著作屬「已發行之攝影著作」,應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原告自不得主張被告侵害其公開展示權,而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89條規定之要件,皆依附於著作權遭受侵害之情形,原告既不得主張被告侵害其公開展示權,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下架系爭著作、損害賠償、將判決登報等主張皆無理由。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 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見院卷㈡第129至132頁): ㈠被告自102年11月2日起至106年6月4日止加入原告工作室承接 攝影案件,於106年1月17日簽立系爭版權聲明書(見院卷㈠第21頁)、106年度委任契約書(見院卷㈠第105頁反面),嗣 兩造於106年6月4日終止委任契約。 ㈡被告自上開終止委任契約後至107年12月22日原告蒐證日止之 期間,未經原告同意,而於附表二所載之網站平台,登載如附表二所列之攝影作品,內容包括附表二聲證1-1即原告蘇 子蓁拍攝之作品(即院卷㈠第243至258頁之作品,下稱蘇子蓁作品)及劉和昇拍攝之作品(即院卷㈠第259-282頁之作品, 下稱劉和昇作品)、由被告拍攝之附表一中之部分作品(即附表一「相對人已擅自上架而應下架之網站位置」欄內有註明「聲證」之作品)。 二、原告以著作權受侵害為由而為前揭請求,是本件首須釐清:㈠原告是否為系爭著作(即附表一被告拍攝作品、附表二聲證1- 1原告蘇子蓁及劉和昇拍攝作品)之著作權人? ㈡被告行為是否有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被侵害之著作權作品為何)? ㈢原告主張依據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89條、兩造契約關係(即系爭版權聲明書、兩造口頭約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為如其聲明所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若有,賠償金額若干為適當?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為附表一編號180號及182號至206號著作、附表二聲 證1-1所示著作之著作權人: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即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之間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即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若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1度台上字第161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著作權法第36條定有明文。 2、附表一編號180號、182號至206號所示作品(即簽立系爭版 權聲明書後拍攝之作品)著作權部分: 查被告簽立之系爭版權聲明書(見院卷㈠第21頁)第1段明文記載「立書人黃嘉偉同意在J-LOVE婚禮攝影團隊接案期間拍攝的婚禮攝影平面/動態作品之所有版權歸J-LOVE婚 禮攝影團隊所」等文字,而系爭版權聲明書之簽立日期為106年1月17日,是依上開約定內容,被告自簽立日期後所拍攝之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約定歸原告所有乙節,堪可認定。被告雖辯稱:應以「接案簽約日期」而非「拍攝日期」為準,亦即在106年1月17日後始簽約接案之作品著作權才歸屬原告等語,惟質之依上開聲明書第1段內容,並非記 載以簽約日為準,而係明確載明「接案期間拍攝」之作品,參以單純簽約接案並無著作之創作,只有拍攝才有著作之創作產生,從而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是被告於106 年1月17日後所拍攝之作品著作權,應歸原告所有,而附 表一編號180號、182至206號所示作品均係106年1月17日 後所拍攝,依系爭版權聲明書約定,原告為此部分著作之著作權人,已可認定。 3、附表一中除編號180號、182號至206號以外之作品(即106年1月17日簽立系爭版權聲明書前拍攝之作品)著作權,難認屬於原告所有: 此部分作品均係被告於加入原告工作室後、簽立系爭版權聲明書前所拍攝,被告既否認其拍攝作品之著作權有歸屬原告之約定,自應由主張有約定之原告負舉證責任。原告雖提出系爭版權聲明書及106年度委任契約書(見院卷㈠第1 05頁反面、第162頁)、被告自103年度至105年度簽立之 委任契約書(見院卷㈠第159至161頁)等書證,以及原告工 作室之秘書長即證人李欣純之證詞(見院卷㈠第221至232頁 )、證人劉和昇即J-LOVE團隊創辦人暨原告工作室行銷廣告執行者兼攝影師之證詞(見院卷㈡第25至38頁)為證,主張兩造有就「被告自加入原告工作室起接案期間之拍攝作品著作權均歸屬原告」乙節,為書面及口頭約定。惟查: ⑴證人李欣純雖證稱:原告與旗下攝影師有兩種報酬計算方式,第一種是攝影師拿接案費用的70%,稱為30%攝影師,這類型的攝影師會跟原告約定攝影師離開原告以後,原告會授權攝影師繼續使用他們自己拍攝的作品,如果想要離開團隊繼續使用作品的攝影師就會選這個方案,第二種是攝影師拿團隊接案費用的百分之85%,稱為15%攝影師,因為攝影師拿的報酬比較高,所以原告會跟攝影師約定離開原告公司以後不能使用接案期間内原告公司派給攝影師做的作品,而且攝影師要刪除下架。102年8月被告來原告公司由原告面試,當時暑假伊把小孩帶到公司,伊有親耳聽到兩造的約定,當時原告就有告知上開30%和15%攝影師的方案內容,被告選擇15%,並一直都是15%攝影師等語(見院卷㈠第222至223頁);證人劉和昇雖證稱:伊亦有親耳聽聞被告面試時選擇15%方案等語(見院卷㈡第27至28頁) 。然其2人亦均證稱:其等聽聞之兩造口頭約定內容,與 院卷㈠第21頁系爭版權聲明書、院卷㈠第159至162頁之106 年度委任契約書、被告自103年度至105年度簽立之委任契約書所載內容均相同等語(見院卷㈠第222至223頁、院卷㈡ 第28頁)。本院審酌其等證述被告約定擔任15%攝影師乙節,兩造並不爭執,然關於有無著作權歸屬之口頭約定乙節,其等既證稱口頭約定內容與契約書面內容一致,則自可憑書面記載之內容為準予以判斷。然依上開103年度至106年度簽立之委任契約書內容,並無如其等證述著作權歸屬之相關記載(詳述如後);而系爭版權聲明書是原告迄至106年1月17日才首次要求被告及其他旗下攝影師簽立之文件,此為原告所不否認,並據上開2位證人證述在卷,然 系爭版權聲明書僅能證明被告同意自簽立日後拍攝之作品著作權歸屬原告,業如前述,至於簽立前已拍攝之作品著作權是否有約定讓與或歸屬原告乙節,兩造仍存在爭議(詳如下述),是該有爭議之系爭版權聲明書尚難作為認定兩造有證人李欣純、劉和昇證述之口頭約定內容之憑據,上開證人前述關於102年間有聽聞兩造有口頭約定著作權 歸屬、約定內容與前述書面內容一致等語,與書面記載之內容互核已有所出入,實非無疑。況其等證述內容,亦與曾擔任原告旗下攝影師之證人吳峻德之證述:伊是105年10月加入原告工作室並簽約,簽約時,並未約定照片著作 權為何人,攝影師拍攝好之照片直接寄給客戶,攝影原始檔和成品沒有交給原告等語(見院卷㈠第182至186頁)顯不一致,依同為原告旗下攝影師之證人吳峻德之證詞,其於105年間加入原告工作室時,原告並無與其討論約定關 於其拍攝作品著作權歸屬之問題,攝影作品原始檔及成品也均由其持有,從而原告在106年1月17日明確要求旗下攝影師簽立版權聲明書之前各年度,是否確有如證人李欣純、劉和昇所述,與旗下攝影師包括被告就著作權歸屬已有口頭約定乙節,已容存疑。從而尚難以證人李欣純、劉和昇前揭證詞即遽認兩造有原告主張之口頭約定。 ⑵至於書面約定部分,查原告提出之103年至105年度委任契約(見院卷㈠第159至161頁),涉及著作權相關事項之約定僅有:「乙方(即攝影師)違反以下規則,以計點處分,違反1次記1點,記滿3點者,支付罰金新臺幣5,000元整,此罰金充公歸為當月甲方網路平台總廣告費:....⑵版權:平台接案之平面或動態作品,公開時註明工作室版權及標註粉絲專頁連結」,核其內容,僅係約定攝影師對外公開作品時應為如何之註明,並非如系爭版權聲明書有明載攝影師內部有著作權歸屬原告等相關文字,再從契約記載被告違反上開約定時,所付罰金是用以充公歸原告廣告費,而非記載是作為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賠償費用,益證前揭委任契約書所載,並非被告有將著作權讓與、歸屬原告之約定。至於106年度之委任契約書(見院卷㈠第162頁)內容,僅取消計點規定,其他部分與103年至105年度之委任契約書內容並無不同,同前所述亦難以作為被告有將著作權讓與、歸屬原告之證據。參以依證人李欣純證述,原告僅負擔行銷、平台費用、接受詢問、接洽等亦即與接案有關之費用,而接案後從器材、技術、拍攝所有相關費用,則均由攝影師負擔等語(見院卷㈠第232頁 )觀之,此為 兩造所不否認,可知攝影師除擔負攝影技術提供(即創作)外,尚須負擔完成攝影創作之各項器材及其他相關費用,是本件著作之完成是否可認係由原告出資聘請被告完成,容有疑義,而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即便是完 全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在無特約下,著作權仍為受聘人所有之立法意旨觀之,本件由被告拍攝之作品,著作權自屬被告所有,原告主張其係著作權人,自須明確提出雙方有著作權歸屬原告之特別約定之證據,然其提出之前揭委任契約書內容,不足以認定兩造有特別約定。 ⑶原告雖又提出系爭版權聲明書(見院卷㈠第21頁)為書面約 定之證據,然系爭版權聲明書係106年1月17日簽立,故 此雖能證明被告同意簽立後拍攝之作品著作權歸原告業如前述,然針對簽立前被告已拍攝之作品著作權是否歸屬原告,核其性質應屬著作權讓與之問題,亦即依據系爭版權聲明書內容,是否可認定被告有將106年1月17日前已拍攝之作品著作權轉讓原告之意。查該聲明書第1段僅記載: 立書人黃嘉偉同意「在J-LOVE婚禮攝影團隊接案期間」拍攝的婚禮攝影平面/動態作品之所有版權歸J-LOVE婚禮攝 影團隊所等文字。而所謂「在J-LOVE婚禮攝影團隊接案期間」究指原告主張之「自加入原告工作室起,在J-LOVE婚禮攝影團隊接案期間」,抑或被告抗辯之「自簽立日期起,在J-LOVE婚禮攝影團隊接案期間」?因系爭版權聲明書並未載明或加註起始日期,且兩造意見相左,從而上開聲明書記載之「在J-LOVE婚禮攝影團隊接案期間」,是否回溯包括自加入原告工作室起至簽立日止之接案期間乙節,即屬約定不明之情形,此時依首揭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從而本件應推定被告並未將簽立日前拍攝之作品著作權讓與原告,而原告其他所提人證、委任契約書等書證亦均不足以作為有著作權讓與之證據詳如前述,是原告未能以反證推翻上開推定,是系爭版權聲明書亦難作為兩造有就「被告自加入原告工作室起接案期間之拍攝作品著作權均歸屬原告」之書面約定之證據。 ⑷承前所述,原告對於其係附表一中除編號180號、182號至2 06號以外之作品之著作權人乙節所為之舉證仍屬不足,其主張兩造就此部分之著作有書面及口頭約定契約等語,尚難採信,難認其係此部分作品之著作權人。 4、附表二聲證1-1所示作品(即院卷㈠第243至258頁之蘇子蓁 作品及院卷㈠第259-282頁之劉和昇作品)之著作權部分: ⑴查被告承認此部分作品係分別由蘇子蓁、劉和昇拍攝之作品(見院卷㈠第220頁),則原告蘇子蓁拍攝之作品自歸屬 原告所有,而證人劉和昇拍攝之作品部分,業據其到庭證稱:著作權歸屬原告所有等語(見院卷㈡第28至29頁)。堪認原告對其有此部分著作權已盡舉證責任,是原告為此部分著作之著作權人之事實,已堪認定。 ⑵被告雖辯稱:此部分作品係其居於第二鏡位協助原告蘇子蓁及劉和昇拍攝,且拍攝完成後,由其進行後製工作而與原始檔案不同,已呈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屬於依原著作改作之衍生著作等語。惟此均為原告所否認,而原告對其此部分享有著作權乙節已盡舉證責任如前所述,是自應由被告對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①按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著作權法第8條固有明文。然被告對此部分作品係其共 同創作乙情,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洵難採信。②次按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又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著作權法第3 條第1項第11款、第6條亦有明文。然是否如被告所稱已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均達到改作之程度,得以就衍生著作取得著作權,被告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為證明,亦難採信。 5、綜上,堪認原告為附表一編號180號及181號至206號著作、 附表二聲證1-1所示著作之著作權人。 (二)被告行為是否有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被侵害之著作權作品為何)?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於附表二所載之網站平台,登載如附表二所列之攝影作品(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而其中已包括由原告享有著作權即如附表三所示之作品,包括:附表二聲證1-1蘇子蓁作品、劉和昇作品,以及由被告拍 攝之附表一編號180號、182號至185號、187號、189號至197號、200號至201號、204號至206號作品。是被告未經被告同意,將如附表三所示被告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公開傳輸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網站平台上展示,供不特定人瀏覽,已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下稱系爭侵害著作權行為),堪可認定。至於被告於附表二登載由其拍攝之其他作品(即附表一編號180號、182號至185號、187號、189號至197號、200號至201號、204號至206號以外之被告作品),因此部分著作權難認屬原告所有業如前述,是此部分尚無侵害原告著作權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排除及防止侵害部分: 1、損害賠償部分(即原告聲明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部分):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 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既有如前所述系爭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被告將上開原告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傳輸至如附表二所示「結婚吧」、「weddingday」等婚禮平台、個人臉書、粉絲專頁等網頁上,用以行銷其攝影服務,不僅具有吸引消費者之效果,客觀上當具有一定附加推銷效果,然實際直接或間接獲之財產上利益,誠屬難以估算,則原告以其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並無不合。經本院審酌:被告於106年6月4日終止委任契約 後至107年12月22日原告蒐證日止之期間刊登上開著作, 至被告陳報業於107年12月13日依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76號裁定自前揭網站平台移除上開著作止,其侵權行為期間約為1年至1年6月不等;侵權著作包括如附表三所示由其 拍攝之附表一編號180號、182號至185號、187號、189號 至197號、200號至201號、204號至206號作品(下稱由被 告拍攝之侵權著作),以及原告蘇子蓁之作品74張(見院 卷㈡第243至258頁)、劉和昇之作品136張(見院卷㈡第259 至282頁),數量非少;參酌由被告拍攝之侵權著作部分 ,依原告提出之附表一所載,原告接案成交價金合計約452,400元,若依30%攝影師可授權使用及15%攝影師不可授 權使用,價差約為上開價金之15%即67,860元(計算式:452,400元×15%=67,869);被告傳輸展示之網路平台非僅一 處,而是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婚紗攝影相關平台及個人臉書等多處;被告所登載附表二所示由被告拍攝之作品著作權僅部分為原告所有,然原告請求之金額係以前揭作品著作權均歸原告所有為基礎而為請求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⑶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 第2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期限,則原告請求被告自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2月24日起(見院卷㈠第119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2、排除、防止侵害部分: ⑴按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並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之1定有明文。又被告簽立 之系爭版權聲明書第2段,確實明文記載:「中止委任契 約後本人在任何行銷通路必須刪除及下架在J-LOVE婚禮攝影團隊期間接案之婚禮攝影平面/動態作品」等內容。本 件被告確有系爭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業如前述,是原告自得就被侵害之著作權部分,依前揭著作權法規定及系爭版權聲明書內容範圍,請求排止、防止侵害。 ⑵原告聲明⒈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攝影與視聽著作之全 部檔案予以刪除,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之還原部分。查附表一中除編號180號、182號至206號之作品著作權為原告 所有外,其餘作品之著作權非原告所有業如前述,而就被告持有之由被告拍攝、由原告享有著作權之附表一編號180號、182號至206號之作品原始檔案,尚難認是屬於侵害 行為作成之物(例如重製物);至於系爭版權聲明書則僅約定須於「行銷通路」刪除及下架,並無約定須將持有之原始檔等檔案刪除之相關事項,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尚乏依據,難以准許。 ⑶原告聲明⒉請求:被告不得使用自102年11月2日起至106年6 月4日止,如附表一所列之攝影與視聽著作,並應移除使 用於附表二所示網站之攝影視聽著作部分。查:①就請求不得使用部分,附表一所示之作品中,僅有自106年1月17日簽立系爭版權聲明書後所拍攝之作品即附表一編號180 號、182號至206號之著作權屬原告所有,而原告主張之不得使用,其內容究係不得為何種行為,原告未具體說明,是無從認定其係依據著作權法何規定要求不得為何種使用,原告亦未就被告有何使用行為造成侵害之虞乙節提出舉證說明;再依系爭版權聲明書內容,除約定須於行銷通路刪除及下架外,並無不得為使用之相關內容約定,是其以有受侵害之虞,預為請求原告不得使用如附表一(包括原告未享有著作權部分)所示之攝影與視聽著作,尚難准許。②至於請求移除使用於附表二所示網站之攝影視聽著作部分,查原告使用於附表二之作品中,屬原告享有著作權之部分係如附表三所示。是原告就附表三所示之攝影與視聽著作,依前揭著作權法規定及系爭版權聲明書,請求被告應予自附表二網站移除,確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其他非原告享有著作權部分應予移除之請求,則乏依據,難以准許。 (四)有關原告請求將判決書登報部分(即原告聲明⒋請求:被告應將本件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主文之内容,於自由時報或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下半頁以電腦標楷體12號字體刊登1日部分): 1、按被害人得請求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固有明文。惟實務對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以「維護權利人之信譽,並使消費者明瞭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形,俾以避免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請求為回復信譽之適當處分。」(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亦認本條規定亦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保護之範為內容,故如有對侵害著作權人,並對其名譽、聲望及信用造成損害,即可認有侵害著作人之人格權情事,得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雜誌,予以回復。再者,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既涉及法院對回復名譽之處分,而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情形,故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2、查被告固有系爭侵害著作權之事實,然就其傳輸展示由其拍攝、由原告享有著作權之作品部分,核其侵權行為態樣乃逾越與原告間所定系爭版權聲明書之限制,於委任合約終止後,將由其拍攝、同意著作權歸原告之作品使用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網站平台上,並將其持有之原告蘇子蓁作品、劉和昇作品亦使用於上開網路平台上,然此尚屬消極未標明上開著作為原告所有之行為,並非積極致消費者就原告工作室之商譽、信用有何不當負面之連結,尚難認原告之營業上信譽受有何減損或貶抑情形,原告就此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參諸本院前揭已認被告應賠償原告40萬元,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所受損害已獲得適當之賠償,衡諸比例原則,本院認尚無必要再使被告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刊在新聞紙,是認原告此部分請求,核無理由,尚難准許。 肆、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本判決主文第1 、2 項所示損害賠償及排除、防止侵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主文第1項所 示原告勝訴部分,本院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准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一:(表格內容所載之相對人為被告,聲請人為原告) 附表一:相對人不得使用聲請人以下婚禮攝影之全部攝影與視聽著作範圍(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一請求) 編號 拍攝日期 新人姓名 場地 相對人已擅自上架而應下架之網站位置 聲請人與新人之成交價金 新人與團隊合意資料 編號5 2013.11.02 鞠漢柏 潘奕容 宴客在東港鎮光復路二段47號 NT$9,800 聲證9 編號6 2013.11.15 王奕翔 支群嵐 宴客:民生晶宴 聲證1-2-3-3-2 聲證5-1 聲證1-1 NT$16,800 聲證9 編號7 2013.11.16 陳詠甯 曾藍儀 宴客:晶華酒店四樓萬象廳 聲證1-2-3-3-2 聲證5-1 聲證1-1 NT$13,800 聲證9 編號12 2014.01.19 林獻章 陳瑞瑩 NT$13,000 聲證9 編號13 2014.02.16 詹皓友 薛伊伶 桃園市○○路000號翰品酒店 NT$11,000 聲證9 編號14 2014.02.28 林育瑩 府中晶宴:新北市○○區○○路○段00號8樓 NT$11,800 聲證9 編號16 2014.03.16 游明翰 林幸儀 宴客:來福星:八德市○○街000號 NT$12,000 聲證9 編號17 2014.03.23 孫婕華 宴客餐廳:ATT彩蝶宴 聲證5 聲證5-1 NT$12,800 聲證9 編號18 2014.03.29 謝錦榮 戴小晴 高雄翰品:大仁路43號 NT$13,000 聲證9 編號19 2014.04.13 劉俊寬 游琬婷 宴客:錢塘江(羅東鎮廣興村90巷61-1號) NT$12,000 聲證9 編號20 2014.04.26 楊焌賢 黃達玟 宴客台中沙鹿新天地 NT$13,800 聲證9 編號23 2014.05.17 鄭兆翔 方薰霞 聲證5-1 NT$14,500 聲證9 編號25 2014.06.01 林之程 何佳勁 宴客桃園海豐海鮮餐廳 NT$13,800 聲證9 編號27 2014.06.15 何宏偉 李美蓁 宴客:潮港城:南屯區環中路四段2號 NT$13,000 聲證9 編號29 2014.07.07 謝光閔 楊楚帆 儀式地點:高雄縣○○區○○街000號 宴客地點:同上 NT$14,800 聲證9 編號30 2014.07.12 楊淙泰 施麗玟 宴客:台南海鮮會館(台北市○○區○○路000號) NT$15,000 聲證9 編號31 2014.08.24 林建宏 鄭立婷 宴客地點:桃園縣○○鄉○○路0000號(小橋流水餐廳) NT$14,800 聲證9 編號32 2014.08.30 張富傑 林麗茹 宴客:台北僑園飯店(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1號) NT$16,800 聲證9 編號33 2014.09.05 陳守濂 任廷涵 青青食尚 聲證1-2-3-3-2 聲證5-1 聲證1-1 NT$22,000 聲證9 編號34 2014.09.06 劉宇宸 李皖華 宴客:台南東東宴會廳 聲證5-1 NT$14,600 聲證9 編號35 2014.09.07 劉宇宸 李皖華 宴客地店:台南總理大餐廳(西門路) NT$13,800 聲證9 編號37 2014.09.20 羅道平 李佩珊 宴客:晶宴府中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F 聲證5聲證2-1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7-2 聲證6 NT$16,000 聲證9 編號38 2014.09.27 陳奐男 吳鈴鈺 午宴: 高雄市金獅湖保安宮(高雄市○○區○○0巷00號) NT$17,800 聲證9 編號39 2014.10.17 胡佳禎 葉淑幸 宴客:屏東縣○○鄉○○路○段000號 NT$17,000 聲證9 編號41 2014.10.25 黃清泉 胡義雲 儀式地址和宴客 NT$15,800 聲證9 編號42 2014.10.26 陳澤民 吳雯琳 宴客地點晶贊(蘆洲集賢路) NT$17,800 聲證9 編號43 2014.11.01 陳銘裕 蔡婷如 宴客:台中擔仔麵婚宴會館 NT$17,000 聲證9 編號45 2014.11.15 冼ㄕㄥˇ慶恒 洪迎倩 宴客:囍宴軒-板橋(板橋區縣○○道0段0號9樓) NT$17,000 聲證9 編號46 2014.11.23 廖秉恒 吳佩怡 宴客:三重彭園(新北市○○區○○路0號3樓) NT$16,000 聲證9 編號47 2014.11.29 陳士強 張愛蓮 宴客餐廳:大直美麗華 華漾 聲證5-1 NT$16,800 聲證9 編號48 2014.12.07 陳正彥 戚麗雯 宴客:享溫馨 NT$16,000 聲證9 編號49 2014.12.13 許崴翔 盧葦倩 宴客:新竹芙洛麗大飯店 聲證1-2-3 聲證1-2-3-2 聲證1-2-3-3-2 聲證5 聲證5-1聲證1-1 聲證2-4-3-1 聲證2-4-3-2 聲證2-4-3-3 聲證6-1 聲證6-2 聲證6-3 NT$26,000 聲證9 編號50 2014.12.20 康啟洋 林芊涵 宴客餐廳:台南商務會館(台南市○○區○○○路00000號) NT$18,500 聲證9 編號52 2014.12.28 袁勝義 荊文君 宴會:上海鄉村宴會館(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桌數約40桌 NT$16,000 聲證9 編號53 2015.01.04 范常毅 宋沛儒 宴客餐廳:晶贊宴會廣場(新北市○○區○○路000號) 聲證5 聲證5-1 NT$16,800 聲證9 編號54 2015.01.10 陳南君 張嘉茹 宴客:囍宴軒新板店(板橋區縣○○道○段0號9樓) 聲證5 聲證5-1 NT$20,000 聲證9 編號55 2015.01.17 沈明鴻 連珮婷 宴客餐廳:頤品大飯店 聲證5 NT$16,000 聲證9 編號56 2015.01.18 藍又昌 王錦平 宴客:闔家歡(花蓮市○○街000號) NT$16,000 聲證9 編號57 2015.01.24 吳國詮 林雅雯 宴客:台東中華路四段63巷180號(自宅) NT$16,000 聲證9 編號58 2015.02.07 藍又昌 王錦平 儀式及宴客:泰山香草花緣 聲證5 聲證5-1 NT$17,500 聲證9 編號59 2015.02.08 劉晉彰 蕭家薇 儀式及宴客:徐家堡餐廳(台北市○○區○○街○段000號) NT$18,000 聲證9 編號60 2015.02.11 邵群傑 廖巧寅 儀式:臺東縣○○鄉○○村○○○街00號 NT$12,000 聲證9 編號61 2015.03.11 邵群傑 廖巧寅 儀式.宴客.三德大飯店 NT$18,000 聲證9 編號62 2015.03.14 邵群傑 廖巧寅 宴客(同2/11地點):臺東縣○○鄉○○村○○○街00號 NT$12,000 聲證9 編號63 2015.03.21 郭名洲 黃瑋雯 宴客:台北市○○○路○段0號(大倉久和飯店) 聲證5-1 NT$15,000 聲證9 編號64 2015.04.11 彭碩鼎 林正華 宴客:和樂餐廳(屏東市○○路○段000號) NT$16,800 聲證9 編號64-1 2015.04.12 龍偉剛 袁瀅捷 宴客:高雄圓山 聲證5-1 聲證6-2 聲證6-3 NT$21,000 聲證9 編號65 2015.04.18 賴大瑋 李明穎 宴客:心之芳庭 聲證1-2-1-1-1 聲證1-2-1-2 聲證1-2-2 聲證1-2-3 聲證1-2-3-1 聲證1-2-3-3-1 聲證1-2-4-1 聲證1-2-5-1 聲證1-2-6-1 聲證5 聲證5-1聲證1-1 聲證2-2 聲證2-4-1 聲證2-5 聲證3-1聲證6 聲證7-2 聲證8-3 NT$23,000 聲證9 編號66 2015.04.25 游凱翔 許婉瑜 宴客:台東享溫馨 聲證5 NT$16,000 聲證9 編號67 2015.05.02 王建蒲 康美華 宴客:頤品大飯店(新莊區五工路66號5樓) 聲證5 聲證5-1 NT$18,000 聲證9 編號68 2015.05.09 林智偉 呂佳欣 宴客:(自宅)台東市○○街000巷00○0號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6-3 NT$19,000 聲證9 編號69 2015.05.10 詹浩宇 郭靜宜 宴客:新北市○○區○○街00號(雅帝皇家經典美食) 聲證5-1 NT$19,000 聲證9 編號70 2015.05.16 駱武謙 蔡依珊 儀式及宴客:高雄國賓大飯店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8-3 聲證6 NT$18,000 聲證9 編號71 2015.05.24 侯宣宇 凃淑婷 宴客:桃園縣○○鄉○○○街00號(林口福容大飯店) 聲證5-1聲證6-5 NT$16,000 聲證9 編號72 2015.05.30 林桔村 黃莉雯 宴客:板橋馥都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6 聲證6-2 NT$18,000 聲證9 編號73 2015.06.07 李博源 司盼婷 宴客:台東享溫馨 聲證5-1 NT$16,000 聲證9 編號74 2015.06.13 王庭樑 劉政婷 宴客:寒舍艾美 聲證1-2-3 聲證1-2-3-2 聲證1-2-3-3-2 聲證5 聲證5-1聲證2-4-3-1 聲證6-2 聲證6-3 NT$19,000 聲證9 編號75 2015.06.14 林郁諺 林怡玲 宴客:礁溪金樽婚宴會館 聲證5-1聲證6-2 NT$18,000 聲證9 編號76 2015.06.27 林彥孝 張維珊 宴客:台北市○○路○段000號(台北福華大飯店) NT$15,000 聲證9 編號77 2015.07.04 廖健男 劉欣旻 宴客:新北市○○區○○路○段00號8樓(府中晶宴) 聲證6-1 NT$18,000 聲證9 編號78 2015.07.19 蕭光志 林奕臻 宴客:通豪大飯店 聲證6-3 聲證6-5 NT$19,000 聲證9 編號79 2015.07.21 潘建州 何敏鳳 宴客:台東鹿鳴酒店 NT$15,000 聲證9 編號80 2015.07.25 王信元 林修汝 宴客:台南市○區○○路○段00號B(台南後火車站) 聲證6-1 NT$16,000 聲證9 編號81 2015.07.26 林光倫 吳庭蓁 宴客:花蓮翰品飯店 聲證6-1 NT$17,000 聲證9 編號82 2015.09.13 許紘偉 郭盈汝 宴客:義大皇家酒店 NT$16,000 聲證9 編號83 2015.09.26 黃發琦 程思萍 儀式:花蓮市○○路000號 宴客:同址 聲證2-4-3-1 聲證6-3 NT$20,000 聲證9 編號84 2015.09.27 蔡元豪 潘秀萍 儀式:屏東縣○○○鄉○○村○○路0段00巷0號 宴客:同上 NT$18,000 聲證9 編號85 2015.10.04 陳尚熙 張翡珊 宴客: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成旅晶贊宴會廣場)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NT$21,000 聲證9 編號86 2015.10.10 蔡宗穎 林雨澄 宴客:南紡夢時代雅悅會館 聲證5 聲證5-1聲證6 聲證6-3 NT$20,000 聲證9 編號87 2015.10.11 黃茲暶 宴客:台北晶華酒店一樓晶華會 聲證5 NT$18,000 聲證9 編號88 2015.10.18 張明正 茅瀞勻 宴客:花蓮市○○路00號(力麗哲園)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6-2 聲證6-3 NT$19,000 聲證9 編號89 2015.10.24 吳元呈 林若儀 宴客: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古華花園飯店) NT$20,000 聲證9 編號90 2015.10.30 劉庸州 林葑靜 宴客:高雄市○○區○○路00號(西子灣沙灘會館) 聲證5 聲證5-1 聲證4-2 聲證6 NT$17,000 聲證9 編號91 2015.11.01 李泓道 胡春琴 宴客:台北國賓大飯店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6-2 聲證6-3 NT$20,000 聲證9 編號92 2015.11.05 林子傑 胡怡慧 宴客:高雄市○○區○○路00號 NT$15,000 聲證9 編號93 2015.11.14 徐祥益 李淑雅 宴客:桃園尊爵大飯店 聲證5-1 聲證2-4-3-2 聲證2-4-3-3 聲證6-1 聲證6-2 NT$19,000 聲證9 編號94 2015.11.22 胡軍洛 楊婉楨 宴客:台北市中山區市○○道○段000號G樓(華漾大飯店) 聲證5-1 NT$18,000 聲證9 編號95 2015.12.05 戴黃斌 黃文儀 宴客:花蓮市區 聲證6-3 NT$18,000 聲證9 編號96 2015.12.06 陳川仁 潘佩欣 宴客:台北市香格里拉遠東國際飯店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2-4-3-2 聲證6-1 聲證6-3 NT$18,000 聲證9 編號97 2015.12.18 趙基安 蕭友筑 宴客:台北市○○○路○段000號(香格里拉遠東國際大飯店)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4-2 聲證6-3 NT$16,000 聲證9 編號98 2015.12.19 洪胤庭 邱宥寧 宴客:高雄漢神巨蛋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NT$21,000 聲證9 編號99 2015.12.27 張世樺 郭芳如 儀式:台中市○○區○○○路0號 聲證2-4-3-2 聲證6-1 NT$14,000 聲證9 編號100 2015.12.31 簡明修 劉美勤 儀式:及宴客+D92 NT$22,000 聲證9 編號101 2016.01.02 陳詩凱 謝芠莚 宴客:高雄漢神巨蛋漢來飯店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聲證6-3 NT$21,000 聲證9 編號102 2016.01.03 張世樺 郭芳如 儀式:屏東市○○里○○街0號 聲證2-4-3-1 聲證6-2 聲證6-3 NT$18,000 聲證9 編號103 2016.01.09 洪崇浩 陳品蓁 宴客:台北故宮晶華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2-4-3-2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2 聲證6 聲證6-1 聲證6-3 NT$24,000 聲證9 編號104 2016.01.16 楊博凱 謝亞岑 宴客: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台北彭園) 聲證5 NT$16,500 聲證9 編號105 2016.01.31 呂宗原 蔡宜芳 宴客: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京采飯店) 聲證5 NT$23,000 聲證9 編號106 2016.02.21 顏嘉慶 黃宜珊 宴客:彰化縣○○鄉○○村○○路00號(全國麗園大飯店) 聲證2-4-3-1 聲證6-3 NT$19,000 聲證9 編號107 2016.02.27 陳泀翰 蘇芷嫻 儀式及宴客:高雄市○○區○○0路000號(高雄國賓) 聲證5 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6 聲證6-2 聲證6-3 聲證6-6 NT$25,000 聲證9 編號108 2016.03.05 章孝傑 李佳瑜 宴客:桃園市○○區○○路00號(富城閣宴會莊園) 聲證2-4-3-2 聲證6-1 NT$23,000 聲證9 編號109 2016.03.08 黃上人 楊茜雯 儀式及宴客:台東娜路彎2樓 NT$17,000 聲證9 編號110 2016.03.12 郭軒廷 游依婷 宴客:新店京采 聲證2-4-3-1 聲證6-3 NT$25,000 聲證9 編號111 2016.03.13 謝佳宏 林芷維 宴客:北市○○○路○段000號5樓(台北彭園) 聲證5 聲證2-4-3-1 聲證2-4-3-2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聲證6-2 聲證6-3 NT$24,800 聲證9 編號112 2016.03.20 錢俊宏 熊玲卿 宴客:桃園市○○區○○街000號 NT$20,000 聲證9 編號113 2016.03.26 蔡穎傑 蘇家佳 宴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京采) 聲證5 聲證2-4-3-2 聲證2-5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聲證6-3 NT$24,000 聲證9 編號115 2015.03.29 陳明傑 羅瑞文 宴客:台東享溫馨 NT$16,000 聲證9 編號116 2016.04.17 黃仁義 黃春霖 儀式及宴客: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NT$19,000 聲證9 編號117 2016.04.24 林玉祥 游芸芷 宴客:台東丸八餐廳 NT$18,000 聲證9 編號118 2016.04.30 葉維倫 包翊琦 宴客:台中市○區○○路○段000號(展華花園會館) NT$21,000 聲證9 編號119 2016.05.07 蔡宏文 林宸�� 宴客:高雄市○○區○○○路00號(寒軒飯店) NT$16,800 聲證9 編號120 2016.05.08 黃俊喬 闕又敏 宴客:台東桂田酒店 聲證4-2 NT$19,000 聲證9 編號121 2016.05.09 陳彥宏 黃怡菁 宴客:台北香格里拉遠東國際大飯店 NT$19,000 聲證9 編號122 2016.05.14 戴維炫 鄭玉芬 宴客: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茂園會館) 聲證5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6 聲證6-2 NT$24,000 聲證9 編號123 2016.05.15 鍾元蘭 陳育嫻 儀式及宴客:台北寒舍艾美 聲證5 聲證2-4-3-2 聲證2-5 聲證7-2 聲證7-3 聲證8-2 聲證8-3 聲證6-1 聲證6-4 NT$17,000 聲證9 編號124 2016.05.21 藍宇新 劉胤苗 宴客:福華飯店-彩晶宮 NT$20,000 聲證9 編號125 2016.05.22 陳彥銘 康喬芸 宴客:台北維多麗亞 聲證5 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1 聲證4-2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聲證6-3 NT$20,000 聲證9 編號126 2016.05.28 林東明 吳玟潔 宴客:台東初鹿村三街31號 NT$19,000 聲證9 編號127 2016.05.29 林東明 吳玟潔 宴客:台東桂田酒店 NT$15,800 聲證9 編號128 2016.06.02 鍾泓麟 謝依玲 儀式及宴客: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NT$23,000 聲證9 編號129 2016.06.03 Vivi Chen 宴客:維多麗亞 聲證8-4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1 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7-3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聲證6-3 聲證6-4 NT$25,800 聲證9 編號130 2016.06.04 施柏丞 陳玟樺 儀式及宴客:新北市○○區○○路00號6樓(新莊頤品) NT$18,000 聲證9 編號131 2016.06.05 邵弼煌 林君玳 宴客:中僑花園飯店 NT$20,000 聲證9 編號132 2016.06.11 林義修 王于箐 宴客: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彭園) NT$16,800 聲證9 編號133 2016.06.12 劉昭毅 黎宗璇 儀式及宴客: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尊爵天際飯店) 聲證5 NT$20,000 聲證9 編號134 2016.06.18 黃子航 陳宣穎 宴客:台南市○○區○○路○號(台南大飯店2樓珍珠廳) 聲證5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聲證6-3 NT$25,000 聲證9 編號135 2016.06.25 范格翊 張馨予 儀式及宴客:台中市○○區○○路00號(台中林酒店) 聲證5聲證6 NT$21,000 聲證9 編號136 2016.07.02 施柏丞 陳玟樺 儀式及午宴:高雄市○○○路000號(麗尊酒店) NT$16,800 聲證9 編號137 2016.07.08 張峻豪 蔡慈惠 宴客:台北市○○區○○路○段000號33樓(世貿33) NT$20,000 聲證9 編號138 2016.07.21 郭韋慶 呂婕羽 儀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號 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6-2 聲證6-3 NT$17,500 聲證9 編號139 2016.07.23 胡琦偉 宴客:新竹喜來登 NT$17,800 聲證9 編號140 2016.07.24 郭韋慶 呂婕羽 郵寄: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號 NT$16,800 聲證9 編號141 2016.07.31 何冠勳 葉庭芬 宴客:高雄市○鎮區○○路0號(晶綺盛宴)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聲證6-3 NT$22,000 聲證9 編號142 2016.08.01 張勝凱 陳淑雲 宴客:台北市○○○路0段00號(竹家莊避風塘漁家料理) NT$19,000 聲證9 編號143 2016.08.06 方子明 王蕙萱 宴客:青青時尚婚宴會館 聲證5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NT$19,000 聲證9 編號144 2016.09.03 杜少夫 閻嘉菁 宴客:台北國賓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7-3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聲證6-3 NT$30,500 聲證9 編號145 2016.09.11 呂學威 劉瑋琤 宴客:新竹喜來登飯店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2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7-3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聲證6-2 聲證6-4 NT$24,000 聲證9 編號146 2016.09.16 藍友聰 李晨瑜 宴客:板橋囍宴軒 聲證2-5 聲證8-3 聲證5 聲證5-1 聲證6 NT$24,000 聲證9 編號147 2016.09.24 趙漢群 朱文瑄 宴客:台北故宮晶華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3-2 聲證4-1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3 聲證6-4 NT$22,000 聲證9 編號148 2016.09.25 曾鑽 林純華 宴客:新莊區思源路40號(晶宴會館) NT$18,800 聲證9 編號149 2016.10.01 林川龍 徐舒旻 宴客:大溪鎮慈康路155巷15弄25號.大溪一羅莎會館 聲證5-1 聲證2-1 聲證4-2 NT$20,000 聲證9 編號150 2016.10.02 李俊緯 陳儀庭 宴客:台中中僑花園飯店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1 聲證4-2 聲證7-3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聲證6-3 NT$21,000 聲證9 編號151 2016.10.08 徐英軒 高宜瑾 宴客:高雄市○鎮區○○路0號(MLD晶綺盛宴)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1 聲證2-4-3-2 聲證2-5 聲證4-1 聲證4-2 聲證8-2 聲證6 聲證6-3 NT$18,000 聲證9 編號152 2016.10.15 蔡漢宗 黃千鳳 宴客:高雄市○○區○○路00號(翰品酒店) NT$21,000 聲證9 編號153 2016.10.16 詹文成 陳宛伶 宴客:桃園市○○區○○○路000號(青青風車莊園) 聲證5-1 聲證2-4-3-2 NT$21,000 聲證9 編號154 2016.10.22 林宗潢 施秋瑩 宴客: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府中晶宴會館) NT$21,800 聲證9 編號155 2016.10.26 蔡知倫 儀式:台北市○○○路0段00號(W-HOTEL) 自家:基隆市○○區○○街0○0號9樓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1 聲證2-4-3-1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7-3 聲證8-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聲證6-2 聲證6-3 NT$30,000 聲證9 編號156 2016.10.29 張浚源 鍾宜秀 儀式:新竹縣○○鄉○○○0000號 聲證5-1聲證6-2 NT$23,500 聲證9 編號157 2016.10.30 薛紹康 施羽真 宴客:台北市○○區○○路0號庭園會館 聲證5 聲證5-1 聲證4-2 聲證7-3 NT$21,000 聲證9 編號158 2016.11.05 陳志賓 陳玉茹 宴客:台東桂田 NT$16,800 聲證9 編號159 2016.11.06 葉文平 賴育寒 儀式.屏東市○○路00巷0弄000號 NT$21,000 聲證9 編號160 2016.11.08 陳奕凱 李惠娟 宴客:嘉義市○區○○路○段000號 聲證5-1 聲證2-4-3-2 聲證6-1 NT$20,000 聲證9 編號161 2016.11.12 方烔棠 林佳燕 宴客:高市○○區○○○路000號9樓(漢神巨蛋) NT$23,000 聲證9 編號162 2016.11.18 陳奕凱 李惠娟 儀式:台北三重區大同北路95巷9號 聲證2-4-3-3 聲證6-2 NT$15,000 聲證9 編號164 2016.11.20 康駿麟 徐攸悠 宴客:新竹市○○路000號6樓(新竹風采宴會館) 聲證5 聲證5-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NT$20,000 聲證9 編號165 2016.11.26 吳耿宇 吳念儒 儀式及宴客: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聲證5聲證6-1 NT$22,000 聲證9 編號166 2016.12.03 魏廉昇 顏純靈 宴客: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新竹國賓) 聲證5 聲證5-1聲證2-3-1 聲證2-3-2 聲證2-4-3-2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NT$19,000 聲證9 編號167 2016.12.09 陳奕凱 李惠娟 宴客:三重區綜合體育館 NT$15,000 聲證9 編號168 2016.12.10 田書亞 許育琦 宴客:桃園市○○區○○路00號(儷宴國際美食館) 聲證5聲證2-4-3-1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3 聲證6-4 NT$20,800 聲證9 編號169 2016.12.11 廖怡凱 張水晶 宴客:台北遠企香格里拉.敦化南路2段201號2樓 聲證5 聲證5-1聲證2-1 聲證2-4-3-2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7-3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NT$27,000 聲證9 編號170 2016.12.16 高景瀚 陳曉薇 宴客:台北市○○區○○街00號(公館水源會館) 聲證5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3 NT$22,000 聲證9 編號171 2016.12.17 游程瑋 翁仲辰 宴客:台北市○○區○○路0號(大直典華)頂樓S25樓花田盛事 聲證5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7-3 聲證8-1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聲證6-3 NT$19,000 聲證9 編號172 2016.12.18 賴東敬 林竹珊 宴客: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寬和宴展場) 聲證6-1 NT$19,000 聲證9 編號173 2016.12.24 蔡嘉軒 林純禎 宴客:台北市○○區○○○路000號(和璞飯店)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1 NT$21,000 聲證9 編號174 2016.12.25 郭子瑜 許瓊文 儀式及宴客:高雄麗尊酒店 聲證8-4 聲證5聲證2-1 聲證2-4-3-1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7-1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8-2 聲證6 聲證6-3 NT$21,000 聲證9 編號175 2017.01.05 田宇正 楊振坤 宴客: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萬豪酒店) NT$19,800 聲證9 編號176 2017.01.07 蔡孟豪 王韻嘉 宴客:台南市○○區○○○路00000號(台南商務會館) NT$23,000 聲證9 編號177 2017.01.08 林偉正 沈佩怡 宴客:台北市○○區○○街0號(101).徐州街2號婚宴會館 聲證2-1 聲證2-4-3-1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聲證6-3 NT$20,000 聲證9 編號178 2017.01.14 潘敬軒 羅嘉華 宴客:台北市○○路0號(儷宴會館) NT$24,800 聲證9 編號179 2017.01.15 溫凱傑 潘昱潔 宴客:桃園縣○○鄉○○○路000號(青青風車莊園 聲證4-2 NT$23,000 聲證9 編號180 2017.02.12 張言誠 洪鈺茹 宴客:新莊翰品.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聲證8-4 聲證5聲證2-4-3-2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NT$21,800 聲證9 編號182 2017.02.19 陳柏州 張育慈 宴客:台北市○○區○○路0段0號(君品酒店) 聲證5聲證2-4-1 聲證2-4-3-2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6 聲證6-1 聲證6-2 聲證6-3 聲證7-3 聲證8-3 聲證4-3 聲證3-1 NT$31,000 聲證9 編號183 2017.02.24 張峻豪 蔡慈惠 宴客:台北市○○區○○路○段000號33樓(世貿33)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7-3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NT$20,000 聲證9 編號184 2017.02.25 鄧奇繕 馮子庭 宴客:花蓮市○○路00號(花蓮福容大飯店) 聲證5聲證2-5 聲證4-2 聲證6 聲證6-1 NT$22,000 聲證9 編號185 2017.02.27 游輝峻 陳怡君 宴客:高雄鋁晶綺盛宴黃金廳 聲證2-4-3-1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3 NT$24,000 聲證9 編號186 2017.03.05 蔡欣龍 郭欣宜 宴客: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青青花園會館) NT$22,000 聲證9 編號187 2017.03.19 張瑋軒 張瑋珊 宴客:台北市○○區○○路00號(北投麗禧酒店) 聲證2-5 聲證8-3 聲證6 NT$18,800 聲證9 編號188 2017.03.25 林至亮 劉舒怡 宴客:台北市○○○路0段0號1樓(民生晶宴.點廚坊 NT$27,000 聲證9 編號189 2017.03.26 劉君賢 范百芸 宴客:新竹喜來登大飯店 聲證2-4-3-2 聲證2-5 聲證7-2 聲證8-3 聲證6 NT$21,000 聲證9 編號190 2017.04.01 鐘偉銘 楊婷帆 宴客:享溫馨 聲證5 NT$20,000 聲證9(附委任契約及和黃嘉偉對話) 編號191 2017.04.02 蔡晉瑋 楊雪君 宴客:高雄市○○區○○路○段00號(和樂宴會館) 聲證5 NT$28,000 聲證9 編號192 2017.04.08 張浩銘 林佳靜 宴客:台南市○○區○○○路00000號(台南商務會館)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NT$20,000 聲證9 編號193 2017.04.09 黃仲暉 王宛如 儀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樓 聲證2-4-3-2 聲證6-1 NT$23,000 聲證9 編號194 2017.04.16 盧冠誠 劉瑋琳 宴客:台北市○○區○○○路○段0號(大倉久和飯店) 聲證8-4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2 NT$23,000 聲證9 編號195 2017.04.22 劉君賢 范百芸 宴客:桃園彭園八德館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NT$28,000 聲證9 編號196 2017.04.23 eric tannenbaum 何欣庭 宴客:台北市○○區○○路○段0號3樓牡丹廳(台北花園酒店) 聲證5聲證2-4-3-2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NT$19,800 聲證9 編號197 2017.05.07 顏漢豪 林珊岑 宴客:台北彭園 聲證5聲證2-4-3-2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8-3 聲證6 聲證6-1 NT$24,000 聲證9 編號198 2017.05.13 吳日利 周怡君 宴客:大里菊園3樓 NT$20,800 聲證9 編號199 2017.05.14 盧建亨 張惠雯 宴客:台南桂田酒店國際宴會廳 NT$20,000 聲證9 編號200 2017.05.20 黃柏翰 謝佩珊 宴客:台中市○○區○○里○○路0號(心之芳庭)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NT$22,000 聲證9 編號201 2017.05.27 潘子強 簡瑄 宴客:香格里拉遠東飯店 聲證8-4聲證2-4-3-2 聲證2-5 聲證3-1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NT$23,000 聲證9 編號202 2017.05.28 張黃記 陳怡君 宴客: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晶麟) NT$24,000 聲證9 編號203 2017.05.29 陳定泉 張玉鈴 宴客:桃園市○○區○○街000號(龍潭儷宴) NT$20,000 聲證9 編號204 2017.05.31 江文翔 何憫慈 宴客:新竹老爺酒店 聲證2-4-3-2 聲證2-4-3-3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NT$20,000 聲證9 編號205 2017.06.02 李孟城 儀式:大倉九和 新北市○○區○○○街00號 聲證2-5 聲證4-2 聲證8-3 聲證6 NT$20,000 聲證9 編號206 2017.06.04 張家齊 葉家華 儀式及宴客:新竹市○區○○路00號(芙洛麗飯店) 郵寄:新竹市○○○路000號8樓之11 聲證2-4-3-1 聲證6-3 NT$23,000 聲證9 總金額 NT$3,564,100 附表二:(表格內容所載之聲請人為原告) 聲證1:「黃嘉偉」盜用聲請人團隊負責人蘇子蓁以及旗下攝影師劉和昇拍攝作品 聲證1-1 聲請人所有之由負責人蘇子蓁及劉和昇拍攝之攝影作品 聲證1-1-1 蘇子蓁之攝影著作(即院卷㈠第243至258頁所示,詳原告提出之光碟電子檔) 聲證1-1-2 劉和昇之攝影著作(即院卷㈠第259至282頁所示,詳原告提出之光碟電子檔電子檔---詳光碟) 聲證1-2 黃嘉偉擅自盜用 "聲證1-1"作品之位置與頁面 聲證1-2-1 「黃嘉偉」個人網站盜用蘇子蓁拍攝作品https://jiaweistudio.tw/ 聲證1-2-1-1 婚攝作品 聲證1-2-1-1-1 婚禮攝影作品(電子檔---詳光碟) (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下架) 聲證1-2-1-2 婚攝嘉偉作品(電子檔---詳光碟) (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下架) 聲證1-2-2 「黃嘉偉」Smugmug盜用蘇子蓁拍攝作品https://hugo705420.smugmug.com (電子檔---詳光碟) (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下架) 聲證1-2-3 「黃嘉偉」phootime盜用蘇子蓁以及旗下攝影師劉和昇拍攝作品http://hugo705420.phootime.com/ 聲證1-2-3-1 盜用蘇子蓁部分(電子檔---詳光碟) (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將phootime網站作品全數下架) 聲證1-2-3-2 盜用劉和昇部分(電子檔---詳光碟) (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將phootime網站作品全數下架) 聲證1-2-3-3 【精選輯】一眼瞬間 聲證1-2-3-3-1 盜用蘇子蓁部分(電子檔---詳光碟) (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將phootime網站作品全數下架) 聲證1-2-3-3-2 盜用劉和昇部分(電子檔---詳光碟) (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將phootime網站作品全數下架) 聲證1-2-4 「結婚吧」婚禮平台「黃嘉偉」盜用蘇子蓁拍攝作品https://www.marry.com.tw/ 聲證1-2-4-1 作品(截圖---詳光碟) (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下架) 聲證1-2-5 「weddingday」婚禮平台「黃嘉偉」盜用蘇子蓁拍攝作品https://store.weddingday.com.tw 聲證1-2-5-1 婚攝作品(截圖---詳光碟) (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下架) 聲證1-2-6 「黃嘉偉」婚攝嘉偉 Just Lovely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JustLovelyStudio/盜用蘇子蓁拍攝作品 聲證1-2-6-1 動態時報相片(截圖---詳光碟) (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下架) 聲證2:「黃嘉偉」個人網站https://jiaweistudio.tw/ 聲證2-1 首頁最上方照片輪播(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29,37,155,169,174,177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2-2 關於嘉偉(截圖---詳光碟) (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下架) 聲證2-3 婚禮紀錄說明 聲證2-3-1 拍攝注意事項(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66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2-3-2 服務價格及內容(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66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2-4 婚攝作品 聲證2-4-1 婚禮攝影作品(電子檔---詳光碟)(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37,65,70,72,85,98,101,103,107,111,113,122,123,125,129,134,141,143,144,145,146,147,150,151,155,164,166,168,169,170,171,174,177,180,182,183,184,185,187,189,192,194,195,200,201,204,20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僅將 其中 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下架,其餘未下架部分,聲請人仍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2-4-2 推薦婚禮作品(電子檔---詳光碟) (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 101,103,111,113,125,129,143,144,147,150,155,166,169,174,180,183,185,195,200,201,204,205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2-4-3 婚禮攝影必讀 聲證2-4-3-1 守護新娘大作戰,笑料百出闖關篇(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8,74,97,107,129,147,150,151,170,171,174,49,83,88,91,96,102,103,106,110,111,125,138,141,144,155,168,177,185,206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2-4-3-2 定姻緣,婚攝文定禮俗篇(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93,103,113,131,169,180,189,197,204,49,96,99,108,111,123,145,153,160,166,182,193,196,201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2-4-3-3 迎娶美嬌娘,結婚儀式看這篇(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70,75,93,107,122,125,129,138,144,145,162,171,180,182,185,194,195,204,49,72,88,101,111,134,141,150,164,169,170,197,200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2-5 婚攝嘉偉作品(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37,65,70,72,85,98,101,103,107,111,113,122,123,125,129,134,141,143,144,145,146,147,150,151,155,164,166,168,169,170,171,174,177,180,182,183,184,185,187,189,192,194,195,200,201,204,20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僅將 其中 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下架,其餘未下架部分,聲請人仍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3:「黃嘉偉」婚攝嘉偉 Just Lovely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JustLovelyStudio/ 聲證3-1 動態時報相片(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37,65,98,125,129,144,147,150,166,168,169,170,171,173,182,183,200,201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僅將 其中 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下架,其餘未下架部分,聲請人仍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3-2 封面相片(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47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4:「黃嘉偉」個人facebook相簿https://www.facebook.com/hugo705420 聲證4-1 精選相片(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25,147,150,151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4-2 動態時報相片(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85,90,97,98,101,103,120,125,129,134,141,143,144,145,147,149,150,151,155,157,164,166,168,170,171,173,174,177,179,180,183,184,192,194,195,196,200,201,204,205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4-3 封面相片(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82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5:「黃嘉偉」phootimehttp://hugo705420.phootime.com/ (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將phootime網站作品全數下架) 聲證5 「黃嘉偉」phootime(電子檔---詳光碟)(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將phootime網站作品全數下架) 聲證5-1 【精選輯】一眼瞬間(電子檔---詳光碟)(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將phootime網站作品全數下架) 聲證6:「黃嘉偉」Smugmughttps://hugo705420.smugmug.com 聲證6 「黃嘉偉」Smugmug(截圖及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37,65,70,72,85,86,90,98,101,103,107,111,113,122,123,125,129,134,135,141,143,144,145,147,150,151,164,166,168,169,170,171,174,180,182,183,184,185,187,189,192,194,195,196,197,200,201,204,20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僅將 其中 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下架,其餘未下架部分,聲請人仍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6-1 文定篇(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4-1,74,75,91,93,98,101,102,103,107,111,122,125,129,134,138,144,145,150,155,156,162,164,171,177,182,194,49,72,88,97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6-2 結婚篇(截圖及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81,93,96,103,113,155,165,166,180,184,192,193,197,49,77,80,99,108,111,123,141,145,160,169,172,173,182,183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6-3 闖關篇(截圖及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4-1,98,74,78,83,86,88,91,95,96,97,101,102,107,111,113,125,129,134,138,141,144,147,150,151,168,170,171,174,177,182,185,49,103,110,155,206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6-4 補圖區(截圖及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23,129,168,145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6-5 婚禮有趣圖片區(截圖及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71,78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6-6 自我介紹(電子檔---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04,147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7:「結婚吧」婚禮平台https://www.marry.com.tw/ 聲證7-1 婚攝嘉偉首頁最上方橫幅封面照片(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7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7-2 作品(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37,65,98,103,111,113,123,125,134,143,164,166,168,170,173,174,189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僅將 其中 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下架,其餘未下架部分,聲請人仍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7-3 方案(婚禮紀實服務 ) ( 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5,123,129,144,145,150,155,157,169,171,182,183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8:「weddingday」婚禮平台https://store.weddingday.com.tw 聲證8-1 婚攝嘉偉首頁最上方橫幅封面照片(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71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8-2 服務(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23,151,155,174之聲請人著作,聲請人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8-3 婚攝作品(截圖---詳光碟)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65,70,85,98,101,103,111,113,123,125,129,134,141,143,144,145,146,147,150,155,164,166,168,169,170,171,173,174,177,180,182,183,187,189,192,194,195,196,197,200,201,204,205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僅將 其中 編號65之聲請人著作下架,其餘未下架部分,聲請人仍以聲請事項二請求下架與移除) 聲證8-4 weddingday廣告(隨機出現,網頁需重新整理幾次就會出現)(截圖---詳光碟) ( 本處包括 附表一編號129,174,180,194,201之聲請人著作,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而先下架) 附表三 被告應自附表二所示網站中移除之攝影視聽著作 附表二聲證1-1蘇子蓁作品(即院卷㈠第243至258頁所示)、劉和昇作品(即院卷㈠第259至282頁所示),以及由被告拍攝之附表一編號180號、182號至185號、187號、189號至197號、200號至201號、204號至206號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