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 聲請人
- 湯美芝
- 訴訟代理人
-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湯美芝自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目前擔任妍玲美容生活館兼任美容師,每月收入約5,000元,名下無財產,而其債務總金額高達2,552,318元,其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每月4,249元已無剩餘,是其確有財產及收入狀況不能清償之情事;另其曾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而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 聲請人前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辦信用卡消費、信用貸款,嗣未依約繳款,陳報債權金額為6,468,946 元。聲請人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107年10月24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請求債權人共同協商,並擬清償方案,然聲請人因故與債權人協商不成,經本院於107年12月14日發給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經聲請人陳報在案,並有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上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證【見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0號(下稱調解卷)第7頁至第9頁反面、第14頁至第18頁,本院卷第5頁】;而各債權人陳報如附表所示債權金額共計6,468,946元,有各該債權陳報狀附卷可佐(見調解卷第28頁至第64頁,本院卷第28頁至第51頁),均堪認定。
㈡ 次查,聲請人現擔任妍玲美容生活館兼任美容師,每月收入約5,000元,扣除健保費749元,平均月收入為4,251元(計算式:5,000元-749元=4,251元),名下財無財產,是其財產不足抵償所負債務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東縣稅務局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4日國壽字第1080011032號函、聲請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為證(見調解卷第5頁及其反面、第11頁至第13頁、第19頁,本院卷第16頁、第23頁至第2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聲請人105及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8頁、第10頁至第11頁),堪認屬實。又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油資400元、電信費1,600元、雜支1,500元,健保費已於每月薪資扣除不重複列計,共計3,500元等節,雖未提出相關證據,惟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自屬合理。
㈢ 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可處分所得僅4,251元,扣除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費共3,500元,僅餘751元(計算式:4,251元-3,500元=751元),而聲請人負債總額為6,468,946元,如不計邇後之債務利息及違約金,且無另行產生之其他必要生活費用,需約8,614月即約718年始可清償完畢,如加計利息負擔,其還款年限將更形延長,實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準此,上開償債年限將使聲請人有生之年皆陷入生活窘境,於其目前身心狀況俱有不良影響,自非允當。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
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准許,併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 權 人 │債 權 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3,961元 │ ├──┼─────────────────┼──────────┤ │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233元 │ ├──┼─────────────────┼──────────┤ │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4,130元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3,945元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968元 │ ├──┼─────────────────┼──────────┤ │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986元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8,531元 │ ├──┼─────────────────┼──────────┤ │ 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12,768元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9,407元 │ ├──┼─────────────────┼──────────┤ │ 10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6,017元 │ ├──┼─────────────────┼──────────┤ │ 共計:6,468,94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