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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聲請人
韓紫婷即韓康齡
代理人
蕭享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600元(4×40×10-1,
    000=6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另請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
    文件。
三、請詳細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另聲請人聲請更
    生前每月清償債務金額為何?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
    並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每月支出扶養
    費」之各項金額、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據,各細項與所提證據
    須前後一致。惟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第2項規定陳報前揭費用,則毋庸釋明。
五、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或勞保退休金?
    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則免提出;
    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
    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又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已
    分別於108年12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向本院陳報債權金額238,
    976元及87,647元,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八、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二、個人任職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見
    本院卷第16頁)所示,聲請人為青葉小館負責人,上開商業
    登記事業是否尚存續?若是,有無營業活動?請提出相關資
    料釋明之。
九、又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請提出借貸證明,並
    記載於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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