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葛俊孝
- 代理人
- 廖頌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固列「法商佳信」、「日盛前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為債權人,然①「法商佳信」、②「日盛前金」對聲請
人之債權,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已分別讓與
③「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④「元大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且於本院司法事務官就本件債務清理
為調解時,除⑤「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
明已將債權讓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尚
有⑥「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⑦「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⑧「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等具狀陳報債權(見本院卷第14、17、37、44、
54、59頁),聲請人應陳報正確之債權人共有幾人,如債權
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併應預納必要費
用即郵務送達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扣除聲請費1,000 元後之金額即為應預納之
郵務送達費),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
二、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最新土地謄本及建物謄本。
三、請聲請人陳報其自民國108 年3月7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之
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
助),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資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戶
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
且補登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四、請聲請人提出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
及受扶養人王蓓忻、王○喬之106年度、107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
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
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
之。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蓓忻、王○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
、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
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
、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
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
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
納保費金額。
八、請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
權利者。
九、請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
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請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
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