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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朱家寬
  •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 原告
    吳世奇
  • 被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吳世奇 被   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萬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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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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