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吳世奇 被 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萬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