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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張眾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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