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7號原 告 許旗祥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7,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