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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7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施伊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告
許旗祥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告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7,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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