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7號
- 原告
- 許旗祥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 被告
-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7,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7,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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