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0號
- 原告
-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秀玲
- 被告
-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毓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