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王月華即見晴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