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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顏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滿
被告
吳金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9,516元(即原告陳報不動產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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