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號
- 原告
- 顏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秀滿
- 被告
- 吳金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9,516元(即原告陳報不動產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