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吳世奇 陸怡靜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 月31日108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