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
- 原告
- 黃健治
- 被告
-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南宏
- 被告
-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建順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葉博任
太陽有限公司
黃湧芳
陳國忠
倪淑卿
陳甫彥
王俊雄
歐陽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為「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號」,其餘被告則擔任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9頁);原告復陳報其餘被告住所、主事務所均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是依首揭規定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