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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號

請求召開年度大會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

原告
黃健治
被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被告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建順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葉博任

      太陽有限公司

      黃湧芳

      陳國忠

      倪淑卿

      陳甫彥

      王俊雄

      歐陽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為「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號」,其餘被告則擔任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9頁);原告復陳報其餘被告住所、主事務所均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是依首揭規定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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