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富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劉清郎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知本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郎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9萬1.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萬2,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