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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張真青
債 務 人
東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聖傑
債 務 人
蔡雅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

3、4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

5、6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算方式│├─┼─────────┼──────────┼──────┼──────────┼──────────────┤│1 │481,427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2 │160,746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3 │1,5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4 │5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108年5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5 │2,25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清償日止│││ 上開利率20%計算。│├─┼─────────┼──────────┼──────┤│││6 │75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7 │1,8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8 │6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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