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 債 權 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 理 人 張真青
- 債 務 人
- 東急機械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蔡聖傑
- 債 務 人
- 蔡雅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
3、4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
5、6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算方式│├─┼─────────┼──────────┼──────┼──────────┼──────────────┤│1 │481,427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2 │160,746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3 │1,5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4 │5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108年5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5 │2,25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清償日止│││ 上開利率20%計算。│├─┼─────────┼──────────┼──────┤│││6 │75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7 │1,8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8 │600,000元 │108年5月17日起至│3.592%││││ ││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