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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 原告
    陳俊廷
  • 被告
    高素英即富森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1號債 權 人 陳俊廷 債 務 人 高素英即富森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 1,500,000元   │109年3月31日起至  │6%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 1,000,000元   │109年4月30日起至  │6%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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