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黃瑞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黃瑞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7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2月0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012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 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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