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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黃瑞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黃瑞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7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2月0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012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 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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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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