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廖宗賢即唯鼎土木包工業、洪鼎瑞即佳鼎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債 權 人 廖宗賢即唯鼎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洪鼎瑞即佳鼎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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