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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9號

債權人
陳勝發
債務人
黃致豪即黃志豪即宏勝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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