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 債權人
- 陳勝發
- 債務人
- 黃致豪即宏勝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算方式│├─┼─────────┼──────────┼──────┼──────────┼──────────────┤│1 │1,320,000元 │106年12月22日起至 │6%│無│無││ ││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