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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櫻鈺陳寶平即貝斯特企業社李素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楊櫻鈺 債 務 人 陳寶平即貝斯特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417,060元     │94年5月27日起至   │12.88%   │94年6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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