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陳文華
- 相對人
-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度存字第四十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 年度裁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45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45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45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