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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7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76號

聲請人
林高智
相對人
林雅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8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相關程序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審查准許全部扶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家事起訴狀影本為據,又聲請人就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已向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另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其最近3年均無所得,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是聲請人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應可認定,再觀諸聲請人在系爭事件所提出之起訴狀所載,其所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7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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