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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吳俐臻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上所補正之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000元,即2,000,000元-136,000元=1,8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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