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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吳俐臻

  • 當事人
    王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上所補正之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000元,即2,000,000元-136,000元 =1,8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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