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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施伊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請人
吳秉和(原名吳竟義)
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290元(3×43×10-1,
    000=29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自民國107年5月23日起至109年2月29日止擔
    任龍和媒體娛樂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0801408)之董事
    期間,該公司每年及每月平均營業額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資料。
四、請聲請人陳報其自107年2月27日起至109年2月26日止之每月
    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
    ,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資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戶之存
    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
    登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五、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吳進東之最新戶籍謄本、106 年度、
    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
    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
    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
    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進東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
    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
    、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
    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
    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
    納保費金額。
九、請聲請人提出交通及醫療費之繳納證明,並說明支出交通及
    醫療費之原因、必要性、每日每餐之膳食費消費金額及計算
    方式,以及交通費、醫療費各項目之金額。
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近
    1 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房屋租金繳納之相關證明,如無法提
    出,亦請說明原因。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最近1 年之水費、電費之繳費收據及相關證
      明文件。
十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1
      年之電話費帳單。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
      為何(是否遭扣薪、清償情形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法院公文及扣薪明細亦請
      一併提出)。
十四、請聲請人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有何
      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
      之權利者。
十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
      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七、請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
      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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