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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憶忠施伊玶李立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12號

                   109年度救字第38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案經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以109年度東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部分: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其聲請抗告無理由,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駁回抗告部分,不得再抗告;駁回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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