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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李立青

  • 當事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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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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