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歆怡
- 原告
- 林存城建築師事務所即林存城
- 原告
- 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雄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陳莉溱
- 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1,2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