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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陳兆翔

  • 原告
    余聰明
  • 被告
    賴許玉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余聰明 訴訟代理人 余怡志 被   告 賴許玉燕 訴訟代理人 劉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誤植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0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所執有:如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3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執: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3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被告雖執有原告所簽發:如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3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即其各該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分別為:①86年09月07日、新臺幣(下同)6萬元、未載到期日、CF520798號。②89年05月20日、25萬元、89年08月20日、CH380462 號。③89年05月10日、220萬元、89年08月10日、CH380463 號(以下合稱系爭本票,即如不爭執事項第一點㈡)。惟系爭本票其票據上之權利,自到期日(或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發票日)起算,已逾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拒絕給付。爰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系爭本票票據權利時效消滅、民 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消極確認之訴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 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見本院卷(下同)第55頁:筆錄}。 貳、被告則以: 原告余聰明先後於下開期日、向被告借款下開金額:①86年09月07日、6萬元,②89年05月20日、25萬元,③89年05月 10日、220萬元,並開立系爭本票3張為擔保。原告自88年間起即陸續償還部分借款,併以現金或轉帳之方式(存摺內以圈選或打星星者),存入被告在○○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區中小企銀)知本分行所開立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提出:該存摺影本為證,雖經 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款後,因原告還有陸續還款,所以在各該提示日未獲付款後之各該6個月內,並未對原告起訴,而 原告之上開借款,尚未清償完畢等語置辯,併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第55頁至第56頁:筆錄)。 參、下列重要事實,經兩造在言詞辯論期日,經辯論後併確認後不爭執(第56頁至第59頁:筆錄),自應堪信為真實,本院爰逕採為辯論及判決之基礎。 一、原告余聰明從86年間起先後向被告借款。 ㈡原告併簽發如: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3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第50頁:該裁定書影本)所示之本票3張,其各該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分別為: ①86年09月07日、新臺幣(下同)6萬元、未載到期日、CF520798號。 ②89年05月20日、25萬元、89年08月20日、CH380462號。 ③89年05月10日、220萬元、89年08月10日、CH380463號(第49頁:各該本票影本,以下合稱系爭本票)交予被告作為借 款之擔保。 二、由被告所提出依卷附第39頁至第44頁:被告在○○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區中小企銀)知本分行所開立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下稱系爭存款帳號 )之存摺(下稱系爭存摺)影本,主張:原告曾以存入現金或轉帳之方式,以償還對被告之部分借款(第39頁至第44頁:收入明細內載,存入人余洪隨為原告之配偶)(即以:圈選或打星星者)。 三、被告以系爭本票3張,分別於①89年09月30日、②89年08月20日、③89年08月10日,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第47頁至第48 頁:聲請本票裁定狀暨所附附表影本內載)為由,於109年 03月09日對原告向本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經本院於109年03月17日裁定「相對人(係指原告)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 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聲請人(係指被告 )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第50頁:該裁定書影本)。 三、本件適用之相關法條: ㈠消極確認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㈡票據法: ①第22條第1項前段「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 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②第120條第2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而被告系爭本票中之:於89年09月07日簽發之本票,金額六萬元,未記載到期日,依前揭規定,視為見票即付,則該張本票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應自發票日86年09月07日起算3年。 ③第124條「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01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第97條第3 項「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④第22條第4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而消滅, 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㈢民法: ①第129條第1項第1款「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 請求。」。而被告對系爭3張本票,主張分別於①86年09月30日、②89年08月20日、③89年08月10日為提示之請求,則 各該本票之票據權利,即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 ②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 訴,視為不中斷。」。而被告在提示系爭本票後6個月內, 並未起訴,故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視為不中斷。 ㈣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㈤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四、兩造對本院卷內之資料、函文等證據資料,經本院提示後,對該等證據資料之形式真正,均不爭執(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但其實質之證明力,由本院逕為認定。 本件證據資料既已充足,無庸再傳訊證人或調查其他證據,由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而為判斷。 伍、本件經兩造同意行集中審理,並整理及協議簡化限縮爭點為(第59頁:筆錄): 除兩造不爭執之部分外,原告以系爭本票權利已罹於3年消 滅時效為由,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如其訴之聲明所示,有無理由?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已逾3年之時效而消滅。 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經查: ㈠系爭本票之各該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應自各該本票到期日之①86年09月07日(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自發票日)、②89年08月20日、③89年08月10日,分別起算3年計算 ,則其各該票據權利,分別於①89年09月06日、②92年08月19日、③92年08月09日即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縱被告以:曾分別於①89年09月30日、②89年08月20日、③89年08月10日為提示之請求後,未獲付款(第47頁至第48頁:聲請本票裁定狀暨所附附表影本內載),而曾發生中斷時效,但在各該提示之請求後六個月內並不起訴,則各該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視為不中斷。而被告遲至109年03月09日始以系爭本票, 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對原告聲請系爭本票裁定時,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顯均已逾3年不行使,而罹於消滅後,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拒絕給付,應為明確。 ㈡另被告並未舉證: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尚未罹於時效之證明。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系爭本票票據權 利時效消滅、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消極確認之訴之法律 關係起訴,而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至於,系爭本票因罹於時效消滅後,被告得否另依①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利益償還請求權,或②清償借款之法律關係 ,對原告另訴請求,則為本件審理範圍外之另一問題,附此敘明。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捌、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鄭鈺瓊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5,849元(第11頁:裁判費收據) ┌───────────────────────────────────────────────┐ │系爭本票裁定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編│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 │(提示日) │ │ │ │ │ │ │ │ │ │ │ ├─┼──────┼──────┼───────┼───────────┼────────┼──┤ │01│86年9月7日 │60,000元 │未記載 │86年9月30日 │FC-NO-520798 │ │ ├─┼──────┼──────┼───────┼───────────┼────────┼──┤ │02│89年5月20日 │250,000元 │89年8月20日 │89年8月20日 │FC-NO-380462 │ │ ├─┼──────┼──────┼───────┼───────────┼────────┼──┤ │03│89年5月10日 │2,200,000元 │89年8月10日 │89年8月10日 │FC-NO-3804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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