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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號

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告
蔣麗雀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告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①「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②「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訴請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同段000建號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乙節,顯係在行使系爭不動產所有人之妨害除去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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