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楊瓔鈺
- 債務人
- 陳明山即東明工程行
- 債務人
- 潘皇瑞
- 債務人
- 葉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算方式│├─┼─────────┼──────────┼──────┼──────────┼──────────────┤│ │1,271,570元 │94年3月31日起至 │12.88%│94年5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