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 債權人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棠
- 債務人
- 黃瑞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7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2月0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012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