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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黃瑞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7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2月0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012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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