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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異議人
債權人
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嘉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余家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予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經異議人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合法異議,並補正釋明文件。準此,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法為適當之處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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