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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賴美妤即厚食餐館
債務人
陳東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算方式│├─┼─────────┼──────────┼──────┼──────────┼──────────────┤│ │408,369元 │109年5月21日起至│4.61% │109年6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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